广元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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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元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uangyuan,缩写为GIA,以下简称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元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审批,广元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由在广元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元市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元市民政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广元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西段8号(建行大厦7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自律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 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四川保监局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四) 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 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根据四川保监局的授权,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六) 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 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第七条 维权
  
(一) 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 反映行业呼声。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 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 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五) 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
  
(一)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二)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 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第九条 交流
   
(一) 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二) 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三) 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协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 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宣传
   
(一) 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三) 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四) 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每一市级保险机构为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加入本会须填具入会申请书(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经本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审议权。
  
(二) 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 要求保护自身权益的请求权。
  
(四) 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制度。
  
(二) 配合本会做好咨询和协调工作,向本会提供可以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尽职做好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者,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对其会员资格予以公告取消。
  
(一)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全部业务。
  
(二) 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 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理事原则上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和市财办审查并经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九)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单位每单位推选2—3名理事(中介机构1名)。秘书长为独立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因故缺额的,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应是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副会长则应根据会长人选的确定而确定(即如会长系产险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则由寿险会员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该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产生。

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并符合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协会发开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

  (四) 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

  (五) 签发协会 重要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各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
 
(五) 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威信。
 
(六) 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过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并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下设财险、寿险专业委员会。财险、寿险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分别由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根据保险业发展需要,协会将适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会秘书处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年度会费 贰万元 元 (代理机构一万   ),  调节会费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协商确定。
  
(二) 新会员申请入会时须缴纳的一次性入会费伍仟元。
  
(三) 接受捐赠和资助;
  
(四) 有关部门、单位拨付经费补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
六) 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缴纳年度会费,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另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并经理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须经理事会审批后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财政部《非营业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财政部《非营业性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保监局和广元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广元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812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元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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