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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自律规范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8/9/23    文章录入:yy ]
为加强保险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规范保险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四川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通知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律规范。

第一条 凡四川省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公平竞争" 原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保险代理行为中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自觉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觉学习和严格遵守《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信誉。

第三条 信守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区域、险种范围内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在自入司起及时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凭 《资格证》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 后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持《展业证》合法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五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只能为 《展业证》载明被代理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为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保险单、证或打白条收取保险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保险费与保险金。

第七条 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借助其它机构的优势地位强迫客户投保或强制客户接受与核保核赔程序要求无关的指定服务。

第八条 不得以给予手续费回扣(回佣)、承诺保险合同之外的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投保。对已由一家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得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等形式争揽业务。

第九条 严格尊重客户隐私权,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 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条 保险计划书的格式及要素应符合被代理公司的规范要求,内容应符合险种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计划书中不得有无条款依据的虚假描述,不得随意确定投资与分红保单的收益率。如客户要求预测收益率,应明确告知客户其预测收益率和本公司该险种上年度实际保单收益率均仅供参考,且预测保单收益率只能以本公司该险种上年实际收益率为参考,应明确说明该计划书所预测收益率为假设。

第十一条 对限制与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保险条款,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与费率、宽限期、退保处理与现金价值、投连险保费分配比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主要义务等,应明确作出解释性说明。

第十二条 对保险要约程序所要求的或投保单载明的必须询问的事项,应依照程序逐一询问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实履行法定说明(包括重要内容的口头提示与解释)和询问与告知义务后,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以随意预测保单收益率;夸大保险功能;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虚假承诺;隐瞒、回避责任免除、宽限期、退保处理与现金价值及投连险保费分配比例和其它违法违规手段诱导客户投保。

第十四条 不得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或仲裁、诉讼事项或将本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手续费比例等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

第十五条 不得私印名片或在名片上滥印职务与广告语。名片职务称谓应符合被代理公司名片管理规定,名片广告语不得超出保险代理合同规定范围。

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 转让《资格证》和《展业证》。

第十七条 从被代理公司流动到另一家公司时,必须依照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代理关系变更的规定,由本人与原被代理公司了清一切手续,交回《展业证》并签订《终止代理关系协议》,凭《资格证》与新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领取新《展业证》后, 方能合法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与一家公司建立合法代理关系后,6个月内不能自行流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的,不能与其它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包括事实代理关系。

第十八条 增员工作应在被代理公司营销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不得在其它公司职场、营业机构内外和考场内外进行"挖角"式增员活动。不得以许诺高职务、高薪等为手段从事增员工作。

第十九条 本自律规范经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公开电话: 86747814,接受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违反行为准则、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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