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4年3月,广元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为控制保费成本,申报全体员工职业类别统一为2类“室内行政人员”。承保经办人员仅收集员工名单,未实地开展风险查勘,未核实一线施工人员真实作业场景,顺利完成承保。
保单生效5个月后,该公司员工王某在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外墙高处作业时失足坠落,造成多处骨折,产生医疗费用18.6万元。家属向公司索赔后,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理赔调查核实:王某长期从事外墙装修、高空施工,属于5类高危职业,与投保申报的2类职业严重不符。投保人投保时刻意隐瞒一线工人高空作业事实,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出具拒赔通知书。企业未能获得保险赔付,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随后企业向监管渠道投诉,引发消保纠纷,给公司带来舆情压力、品牌负面影响。
二、案例深度剖析
1. 客户端风险:投保人为降低保费,刻意“高职低投”,心存侥幸。误以为只要成功承保,出险必然赔付,忽视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
2. 承保端存在短板(条线自查重点)
① 一线业务人员风险识别不足,片面追求业务落地,未充分提示职业类别填报的法律后果;
② 核保管控流于形式,对于建筑、装饰、物流等高风险行业,未执行实地风险查勘,仅依靠客户单方面书面资料审核;
③ 承保资料留痕不完善,无现场查勘记录、无风险问询书面确认材料,发生纠纷时举证薄弱;
④ 条款说明义务落实不到位,未向投保人充分告知职业错报、漏报带来的拒赔风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承保条线风险防控措施
1. 强化前端业务展业管理
面向渠道、外勤人员常态化培训,明确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高风险业务红线,严禁默许、引导客户高职低报、虚假申报信息;展业阶段必须向客户书面提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隐瞒风险的后果。
2. 严格落实分级核保与现场查勘制度
建筑装饰、工矿、物流、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团体业务,须开展实地风险查勘,核实员工岗位、作业环境、操作方式,留存现场照片、问询记录;根据实际风险匹配职业类别、合理设置承保条件。
3. 完善承保资料闭环留痕
投保资料完整收集,对于职业、用工性质、作业范围等关键信息,要求投保人盖章确认;全面落实免责条款、重要风险提示说明,做好录音、书面回执留痕,夯实证据基础。
4. 建立承保后动态风险跟踪机制
提醒投保单位,如果员工岗位、作业内容发生变化,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定期回访重点客户,动态掌握标的风险变化。
五、案例总结启示
承保是风险管控第一道关口。团体非车险业务不能“重规模、轻风控”。一旦承保环节风险把关缺失,看似成功落地的保单,极易在出险后引发拒赔纠纷、投诉甚至诉讼,既损害客户权益,也增加公司经营、消保合规压力。全体承保条线人员要坚守合规底线,坚持风险可控前提下高质量拓展业务,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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