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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条款要知晓 缴费时间要记牢
[ 作者:韩云祥    更新时间:2020/11/27    文章录入:cy ]

一、案例简介

投保人吴女士于2015年11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缴费10年。该客户2016年未缴纳第2期保费,于2017年1月补缴第2期保费。在缴纳2期保费前曾到公司办理新增住院医疗险,但因在宽限期内不能新增住院医疗险,需先缴费主险续期保费后再操作,故该保全项目未办理成功。

2018年,吴女士住院前往公司理赔。经查询,客户未购买住院医疗险,同时未扣划客户费用。故,无法理赔。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该案例中投保人吴女士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导致无法新增附加险,影响客户权益。

三、风险提示

首先,投保人收到合同后,要在犹豫期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等相关事项。对条款内容不够理解的,及时询问销售人员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确认保险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

其次,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购买相应交费金额的保单。投保人投保后尽量保持保费的续缴费,特殊情况也应在宽限期内及时交费,避免保单失效,发生损失

最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在保单失效的2年内,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如果超过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也就是终止。保单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投保人只能申请退保。且是以保单的实际现金价值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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